(2015)杭临商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胡宏平与从厉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平,从厉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419号原告:胡宏平。被告:从厉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宏平诉被告从厉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宏平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宏平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宏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胡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