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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民初字第0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宋佳、周涛与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佳,周涛,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1187号原告宋佳,男,生于1980年8月27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周涛,男,生于1983年12月9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玉音巷文广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8892524-6。法定代理人谭继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佳、周涛诉被告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梁蓉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宋佳、周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佳、周涛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夏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佳、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宋佳、周涛负担。审判员  梁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