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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杨丽忠与曹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忠,曹二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197号原告杨丽忠。被告曹二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忠诉被告曹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丽忠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丽忠负担。审判员 杨 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艳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