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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郭颂豪与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丹,郭颂豪,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丹,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颂豪,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邝灼枢,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文婷,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林强,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吴丹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4)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丹上诉称:上诉人及林强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分别在福建省厦门市和福安市,而非广东从化市。此外,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出借人,合同履行地应当认定为原告住所地,即广州市番禺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被上诉人郭颂豪于2014年8月11日向原审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原审被告林强权属的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27.1948%的股权,同年8月13日原审法院依法裁定、实施了查封。原审法院是被申请人林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现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前述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