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徐柏清、徐霞君等与张海军、许红星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柏清,徐霞君,徐涌潮,张海军,许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保字第4号申请人徐柏清。申请人徐霞君。申请人徐涌潮,被申请人张海军。被申请人许红星。申请人徐柏清、徐霞君、徐涌潮与被申请人张海军、许红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许红星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号汽车一辆,申请保全价值人民币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许红星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号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文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