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汪丽强犯盗窃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丽强
案由
盗窃;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35号罪犯汪丽强。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作出(2008)武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丽强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5月8日投入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改造,后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吉中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2014)赣吉安狱减字第3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丽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劳动能手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劳动能手1次。建议本院罪犯对汪丽强减刑二十三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汪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8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劳动能手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劳动能手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丽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原判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原判财产刑未履行等情况,应适当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丽强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