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宜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宜庆
案由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20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宜庆。2009年6月23日因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宜庆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宜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李宜庆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等地张贴办证的小广告。当日20时许,李宜庆接到詹某豹等人电话,双方约定在南山区西丽留仙洞村内龙母庙西侧见面,詹某豹等人将伪造身份证所需的材料交给李宜庆。次日10时许,李宜庆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伪造的身份证出售给詹某豹时,被民警现场抓获,其伪造的身份证及随身携带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份、印章一枚及办证小广告一批亦被缴获。经鉴定,上述身份证属假证。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深南检公诉量建〔2015〕77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李宜庆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伪造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办证刻章的小广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缴赃经过,证人詹某豹的证言,粤公户查[2014]150号鉴定证明,深公(南)刑勘[2014]1031109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詹某豹对被告人李宜庆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宜庆的身份信息、前科材料及供述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宜庆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伪造居民身份证被判处刑罚,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宜庆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23日止。)二、缴获的伪造的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印章及办证小广告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付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燕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