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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王秀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王秀军,刘金海,张春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8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范连涛,行长。被执行人王秀军,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刘金海,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春清,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秀军、刘金海、张春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秀军、刘金海、张春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秀军、刘金海、张春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以上共计30638元及利息。未执行3063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书面同意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刘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宗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