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徐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陈宪庆与杨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宪庆,杨海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徐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陈宪庆。被告杨海军。住宜兴市徐舍镇鲸塘汤泉村大坝头**号。原告陈宪庆与被告杨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宪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海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宪庆诉称:2012年,他跟随杨海军在宜兴市芙蓉工地做木工,至今杨海军拖欠他工资10840元,同年10月3日杨海军出具了欠条,承诺于同年10月份付清,但至今未付,经他多次催要未着。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海军立即支付工资款1084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海军承担。被告杨海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陈宪庆跟随杨海军在宜兴市芙蓉工地做木工,同年10月3日,杨海军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陈宪庆工资款10840元,承诺于同年10月份付清,但至今分文未付,陈宪庆经多次催要未着,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雇员提供劳务活动后,雇主应及时支付工资报酬。本案中,陈宪庆受雇于杨海军从事木工工作,杨海军出具欠条确认欠陈宪庆工资款10840元,并承诺于2012年10月份付清,但杨海军至今未付,故杨海军应立即支付陈宪庆工资款1084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宪庆工资款10840元。案件受理费72元,由杨海军负担,该款已由陈宪庆预交,杨海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陈宪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吴远慧人民陪审员 许小芳人民陪审员 潘秀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应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