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张某,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魏某,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池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