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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张炳与李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李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张炳(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8********),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李贺(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6********),住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张炳与被执行人李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在本院终结后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仑执民字第29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