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海波与被执行人修艳华、孙国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波,修艳华,孙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民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蒋海波被执行人:修艳华被执行人:孙国峰申请执行人蒋海波与被执行人修艳华、孙国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如下:被上诉人修艳华、孙国峰赔偿上诉人蒋海波货物损失人民币7万元。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修艳华、孙国峰送达申请执行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却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昌盛审 判 员 王清江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