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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许天坤与汪石国、云松福、江油华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江油市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坤,汪石国,云松福,江油华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江油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944号原告:许天坤,男,生于1985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委托代理人:于正德,江油市二郎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石国,男,生于1987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告:云松福,男,生于1973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告:江油华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飞,总经理。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江油市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梓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天坤诉被告汪石国、云松福、江油华兴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江油市供电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天坤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天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