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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重庆七点一刻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谭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七点一刻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谭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10号原告重庆七点一刻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加州花园A5幢20-7,组织机构代码30484180-2。法定代表人郭明禄,重庆七点一刻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春福,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栋,男,27岁,汉族,单位、职务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七点一刻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七点一刻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交纳9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七点一刻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德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守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