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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苏尔斤与被告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尔斤,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边民初字第277号原告苏尔斤,男,彝族,1973年3月14日生,四川省盐源县人,住四川省盐源县巫木乡大拉箩村1组13号。身份证号:513423197303148274。委托代理人谢国祥,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盐边分所律师。被告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红果彝族乡。法定代表人姜旺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华,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旭,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尔斤与被告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尔斤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尔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苏尔斤负担。审判员  冯川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国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