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衙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月妹与刘尚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88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6月17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喜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