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涂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邓金蓉审 判 员  袁 颖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宇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