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灞民初字第0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陕西恒兴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恒兴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238号原告陕西恒兴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7号1幢52301号。法定代表人张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忠桥,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文田,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58号。法定代表人雷丛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兴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陕西恒兴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国庆审 判 员  赵耀世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