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志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女,1972年3月6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7月9日生。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70年9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尚某某本息共计45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交来案件款15000元并提出在之前给付了利息20000元并有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丈夫王成发出具的收条一张,而在本院审理阶段组织调解的时候按10000利息计算的,经与申请执行人尚某某核对,情况属实,申请执行人尚某某同意再给付20000元。后被执行人段某某交来案件款20000元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400元,申请执行人尚某某领取了被执行人张某某、段某某交来的案件款35000元。至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第007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希尧执行员 冯海浪执行员 燕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省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