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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查清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查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执字第8号罪犯查清,别名材清,男,1985年12月30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了(2012)腊刑初字第1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西刑终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查清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查清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院认为,罪犯查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查清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云审 判 员  张少明人民审判员  刀德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聂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