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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朱集财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余华峰、姚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余华峰,姚小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朱集财保字第00004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伟。法定代理人刘莉芳。被告余华峰。被告姚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华峰、姚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华峰、姚小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204.4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华峰、姚小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20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