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朱集财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俊杰与余华峰、姚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余华峰,姚小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朱集财保字第00004号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刘伟。法定代理人刘莉芳。被告余华峰。被告姚小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华峰、姚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余华峰、姚小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204.4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华峰、姚小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420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