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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2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庆涛与徐松林、高家法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涛,徐松林,高家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277-2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涛,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徐松林,男,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高家法,男,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929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徐松林、高家法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徐松林、高家法在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