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甬知终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浙甬知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天地***号(慈溪新天地休闲购物中心*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龚雪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华超,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搜歌)为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知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收录了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麒麟童公司)等21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收录了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等5个协会会员享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作品;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是专辑《爱的奉献》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别让我猜》、《祝你平安》、《歌唱敬爱的周总理》等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是专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1)》及《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2)》的著作权人,其中《擦肩而过》专辑收录了《一万个理由》、《真的用心良苦》、《变了·算了·散了》等音乐电视作品,《最炫民族风》专辑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中国我爱你》等音乐电视作品,《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1)》专辑收录了《红尘情歌》、《荷塘月色》、《郎的诱惑》等音乐电视作品,《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2)》专辑收录了《梦中情人》、《寸草心》、《不是因为寂寞才想你》等音乐电视作品。根据音集协与麒麟童公司等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慈溪搜歌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音集协管理的上述部分作品供公众点播,音集协通过公证人员对其中的《曹操》等307首歌曲进行了证据保全。另查明,慈溪搜歌成立于2011年1月26日,注册资金为100000元,经营场所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天地112号(慈溪新天地休闲购物中心4号楼4层),经营范围包括ktv包厢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音集协于2014年9月2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慈溪搜歌未经音集协许可,也未向音集协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曹操》等307首歌曲供公众点播,严重侵犯了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给音集协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音集协请求判令:1.慈溪搜歌立即停止播放、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曹操》等307首歌曲,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307000元;2.慈溪搜歌支付音集协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5000元;3.慈溪搜歌承担该案全部起诉费用。慈溪搜歌未在法定期限内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对音集协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停止侵权并删除涉案作品,但不同意赔偿损失,因为涉案歌曲知名度低,点击率低,且生意很差,白天关门,只有晚上开一下,处于亏损状态,没有从中获取利润。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案件审理中,音集协未就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进行举证,鉴于音集协的实际损失和慈溪搜歌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该院综合考虑慈溪搜歌侵权持续的时间、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方式,慈溪搜歌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该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情确定慈溪搜歌的赔偿数额。音集协主张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为人民币35000元,但是对该数额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亦在对维权成本进行综合考量的基础上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院于2014年11月5日判决:一、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播放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著作权的《曹操》等307首涉案作品(另附清单),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从其经营场所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00000元(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音集协负担4130元,慈溪搜歌负担2300元。慈溪搜歌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涉案部分mtv没有标识注明著作权人,无法证明其权属情况;2.涉案部分mtv慈溪搜歌的歌库中并不存在,慈溪搜歌并未播放;3.公证光盘中部分作品与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一致;4.原审判赔金额过高。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判决内容,并判令音集协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音集协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赔偿损失部分,也综合考量了被告经营状况,给予了较低的判赔标准。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慈溪搜歌向本院共提交了五组证据材料。证据1.关于音集协对ktv提起诉讼的报道,拟证明音集协单方面向ktv收取高额版权费其不合理之处致使纷争不断,音集协用侵权官司迫使ktv交不合理侵权费用,手段恶劣;证据2.财务报表和税务报表,拟证明慈溪搜歌处于亏损状态、未获利;证据3.点播总排行和月排行,拟证明涉案歌曲没有点播率;证据4.手机短信,拟证明每天的营业收入;证据5.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和发票,拟证明其曾支付过2011年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音集协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2的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对证据4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认为该份证据证明慈溪搜歌存在主观恶意,其明知使用相关作品应当缴纳许可使用费。根据上述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对慈溪搜歌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因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2、3、4,由慈溪搜歌单方制作,且音集协对其关联性提出异议,鉴于上述证据对本案争议无实质影响,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5,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可以证明慈溪搜歌曾支付过2011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音集协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注意到,其曾在原审中提交了三组证据材料。证据1.正版光盘封面及光盘(《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擦肩而过》、《最炫民族风》、《爱的奉献》、《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1)》、《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拟证明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证据2.权利文件(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拟证明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拥有相应权利;证据3.公证书,拟证明慈溪搜歌实施了侵权行为。由于慈溪搜歌曾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对音集协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考虑到慈溪搜歌已认可音集协诉称事实,故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鉴于慈溪搜歌在二审中变更陈述,对作品权属和侵权事实均提出异议,本院考虑到上述证据与案件事实认定关系密切,遂组织双方另行举证质证。慈溪搜歌对证据1、2、3均提出异议,主张其并未播放过涉案作品,并对部分作品的权属提出异议。本院认为,音集协提供的证据1为原件,证据2、3均经公证机关公证,慈溪搜歌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支持其主张,本院对音集协提供的证据1-3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本院二审查明以下事实: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音集协先后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简称孔雀廊公司)、中国唱片广州公司(简称中唱广州)、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简称正大国际)、北京华谊兄弟音乐有限公司(简称华谊公司)、新二十一东方艺术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公司)、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然公司)、加中音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加中音公司)、北京星光国际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星光国际)、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乐华公司)、北京易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易柏公司)、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简称海蝶公司)、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竹书房公司)和北京麒麟童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麒麟童公司)等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孔雀廊公司、中唱广州、正大国际、华谊公司、东方公司、当然公司、加中音公司、星光国际、乐华公司、易柏公司、海蝶公司、竹书房公司、麒麟童公司等分别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其中包括音集协主张权利的涉案307首音乐电视作品。合同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音乐电视作品遭受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前60日各权利人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之后亦照此办理。2014年6月4日,在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陈莎莎来到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淘铺购物广场四楼的搜歌量贩ktv835歌房,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房间进行消费。公证人员首先对申请人提供的用于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硬盘内存状况进行清洁度检查、确认,随后由陈莎莎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击、播放,依次点播了《曹操》等307首歌曲。由陈莎莎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陈莎莎得到该ktv经营场所出具的《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一张,金额为285元,并盖有慈溪搜歌的公章。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了上述查找、点播、摄像的全过程,并出具(2014)浙杭东证字第12151号《公证书》一份。另外,本院注意到,慈溪搜歌曾在原审庭审中陈述“对音集协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原审法院考虑到慈溪搜歌已认可音集协诉称事实,故未对公证光盘中被控侵权作品与音集协主张权利作品进行详细比对。但在本院审理中,慈溪搜歌变更其在原审庭审中“对音集协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的陈述,对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被控侵权mtv的播放情况均提出质疑,并要求将(2014)浙杭东证字第12151号《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mtv与音集协主张著作权的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比对。考虑到作品比对情况对案件审理有实质影响,本院决定将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记载的307首mtv与音集协提供正版专辑中相应名称的音乐电视作品进行比对。经比对查明,上述307首mtv中,《子弹列车》、《我多么怀念》、《等爱的玫瑰》、《策马奔腾》、《g大调的悲伤》、《心情不错》、《伤痕》、《lisailoveyou》、《不是因为寂寞才想你》、《我们说好的》、《寻找李慧珍》、《祝你平安》共12首mtv与正版光盘中的mtv并不一致,另外295首mtv显示的内容与音集协提供正版专辑中相应名称mtv的内容一致。对上述事实,慈溪搜歌与音集协均予以确认。另查明,慈溪搜歌曾与音集协签订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支付过2011年度的许可使用费。除上述事实外,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和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2.慈溪搜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关于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二审中,慈溪搜歌对涉案作品权属提出异议,认为部分歌曲mtv上并未标识著作权人信息,不足以证明音集协对涉案歌曲享有著作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正版光盘的封面和包装上已注明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至于公证光盘中慈溪搜歌所播放的mtv上是否注明著作权人,并不影响其著作权归属认定。根据音集协与孔雀廊公司、中唱广州、正大国际、华谊公司、东方公司、当然公司、加中音公司、星光国际、乐华公司、易柏公司、海蝶公司、竹书房公司、麒麟童公司等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上述公司分别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其中包括涉案的295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给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音乐电视作品遭受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各权利人如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之后亦照此办理。据此,本院认为,音集协对《曹操》等295首涉案作品享有放映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慈溪搜歌的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关于慈溪搜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慈溪搜歌在二审中主张:1.涉案部分mtv慈溪搜歌的歌库中并不存在,慈溪搜歌并未播放;2.公证光盘中部分作品与音集协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一致。本院注意到,(2014)浙杭东证字第12151号《公证书》中载明公证时间为2014年6月4日,公证地址为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淘铺购物广场四楼的搜歌量贩ktv835歌房,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明确记录了涉案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消费发票上也盖有慈溪搜歌的公章,足以证明在公证当日慈溪搜歌的歌库中存在涉案作品,并提供了上述作品的放映服务。但,本院经比对查明,公证书所附光盘记载的307首mtv中,上述《子弹列车》等12首mtv与正版光盘中的mtv并不一致,另外295首mtv显示的内容与音集协提供正版专辑中相应名称mtv的内容一致。据此,本院认为,慈溪搜歌仅提供了《曹操》等295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原审法院认定侵权作品数量为307首错误,应予纠正。慈溪搜歌作为专业的卡拉ok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曲库中的音乐电视作品系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营利性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本院注意到,慈溪搜歌曾与音集协签订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并支付过2011年度的许可使用费,其理应知道其向公众提供的音乐电视作品可能包含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其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据此,本院认为,慈溪搜歌未经上述295首mtv权利人的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其经营的卡拉ok场所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务,侵害了音集协对《曹操》等295首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慈溪搜歌侵权持续的时间、使用涉案作品的数量、方式,慈溪搜歌的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涉案作品的制作成本和流行程度、该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0元(已包含相应的维权费用)。本院认为,鉴于原审判决认定的侵权作品数量有误,慈溪搜歌仅侵害了音集协对《曹操》等295首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本院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数量及类型、制作成本、流行程度和慈溪搜歌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音集协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支出等情况,酌定赔偿金额为96000元。综上,本院认为,慈溪搜歌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其相应的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4)甬慈知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二、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曹操》等295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详见本判决书附页);三、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96000元(包括维权合理支出);四、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4130元,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92元,慈溪搜歌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20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妍代理审判员 祝 芳代理审判员 邓梦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梁丹附:涉案歌曲清单《曹操》、《江南》、《一千年以后》、《小酒窝》、《豆浆油条》、《编号89757》、《原来》、《木乃伊》、《不死之身》、《害怕》、《精灵》、《莎士比亚的天份》、《突然累了》、《熟能生巧》、《进化论》、《杀手》、《不潮不用花钱》、《无尽的思念》、《醉赤壁》、《距离》、《波间带》、《只对你说》、《我还想她》、《天使心》、《被风吹过的夏天》、《爱情yogurt》、《小说》、《相信无限》、《西界》、《期待你的爱》、《背对背拥抱》、《大男人‧小女孩》、《babybaby》、《第几个100天》、《nowthatshe'sgone》、《x》、《加油》、《表达爱》、《完美新世界》、《一个又一个》、《iam》、《真材实料的我》、《笨蛋》、《空气》、《换季》、《平行线》、《委屈》、《雪绒花》、《最后一个夏天》、《不可思议》、《第三滴眼泪》、《停电》、《亲爱的还幸福吗》、《我的超人》、《大小姐》、《相思垢》、《这种爱》、《我介意》、《离别》、《他一定很爱你》、《天黑》、《坚持到底》、《撕夜》、《天天看到你》、《你就像个小孩》、《下雨的时候会想你》、《相容》、《无法阻挡》、《放手》、《雨衣》、《一个人住》、《下雪》、《恩赐》、《下次如果离开你》、《幻想》、《惩罚》、《天涯海角》、《你很好》、《差一点》、《一首情歌》、《哈啰》、《一天天一点点》、《死心彻底》、《祝你快乐》、《爱字怎么写》、《爱你比我重要》、《认真》、《有你才完整》、《退让》、《无能为力》、《新家》、《听见牛在哭》、《人狼》、《没什么好怕》、《不让你走》、《我在你的爱情之外》、《还你自由》、《无所谓》、《月亮可以代表我的心》、《两个人的世界》、《牧马人》、《我比从前更寂寞》、《信仰》、《栀子花开》、《最好的幸福》、《看穿》、《可不可以爱》、《还有我》、《微笑》、《平凡心》、《世界》、《想》、《漫游》、《早晨》、《没有我你怎么办》、《我只在乎你》、《好想对你说》、《dida》、《一封信》、《恋人唱的歌》、《一个人走》、《躲不了》、《故意不爱你》、《天下无贼》、《hasit》、《翅膀》、《信以为真》、《youaremyhero》、《曙光》、《倦鸟余花》、《与爱情无关》、《告解的男人》、《一个人唱情歌》、《某某》、《且听风吟》、《想念》、《想哭》、《丹书铁契》、《我不是我自己》、《奇幻之旅》、《浮光》、《地铁》、《一个人的战役》、《绝不放手》、《一万个理由》、《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我不后悔》、《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有情人终成眷属》、《真的用心良苦》、《一个人哭》、《擦肩而过》、《幸福恋人》、《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等》、《变了‧散了‧算了》、《无情的温柔》、《缺点》、《不想》、《歌中故事》、《包容》、《爱情码头》、《红尘情歌》、《情同手足》、《寒江雪》、《奇迹》、《为你写首歌》、《背影》、《最爱》、《四舍五入》、《懂你》、《望乡》、《承诺》、《让你的天空最美》、《轻轻走近你》、《让你幸福在每一天》、《心醉》、《babytellme》、《爱与和平》、《爱我不一样》、《人鱼天堂》、《foryou》、《我就是这样》、《月亮之上》、《自由飞翔》、《我和草原有个约定》、《全是爱》、《吉祥如意》、《荷塘月色》、《最炫民族风》、《康定情缘》、《桂林美》、《中国我爱你》、《开门大吉》、《家乡》、《天亮了》、《喜玛拉雅》、《情人》、《天空》、《穿行》、《雪》、《漂》、《雪域光芒》、《原野》、《相爱》、《歌唱》、《画心》、《光芒》、《如果爱下去》、《这该死的爱》、《你叫什么名字》、《dreamparty》、《梦想》、《木兰星》、《dearjane》、《冷艳》、《38度5》、《分享》、《回望》、《尽在不言中》、《日出》、《北京之雪》、《爱如彩虹》、《冰冰》、《一生的爱》、《吻我的样子》、《天使不要开玩笑》、《爱死了昨天》、《倾城》、《在世界中心呼唤爱》、《两个下雪的夜》、《在梵高的星空下》、《一大片天空》、《我》、《23秒,32年》、《我想我是你的女人》、《梦之浮桥》、《你》、《候鸟》、《菠萝菠萝蜜》、《linglingling》、《娜娜主义》、《故乡》、《别让我猜》、《烟花》、《我怎么了》、《恋着你的影子》、《梦的翅膀》、《伙伴》、《我的祝福记得吗》、《你是一个不懂爱的人》、《今年流行浪漫》、《铁齿铜牙纪晓岚》、《绽放》、《和寂寞说分手》、《听雪》、《爱就爱了》、《雨夜》、《走西口》、《不想骗自己》、《十二种颜色》、《喝彩》、《满天风雪》、《别怕有我》、《叶子》、《没收你的爱》、《变脸》、《13131》、《我挑我的》、《生日心愿》、《花样年华》、《greatday》、《展翅高飞》、《天使的选择》、《最好的朋友》、《青菜鸡蛋面》、《感受》、《女人》、《大话爱情》、《爱情是怎么了》、《沉默的大多数》、《一万光年》、《女人不该让男人流泪》、《life》、《onenightinshanghai》、《劫后余生》、《昨天了不起,今天伤不起》、《幻听》、《装糊涂》、《想象之中》、《微博控》、《河山大好》、《胡萝卜须》。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十条第二款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使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