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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行字第3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刘建中与杜振明、吴碎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中,杜振明,吴碎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321-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中,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杜振明,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被执行人吴碎玉,女,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刘建中与被执行人杜振明、吴碎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建中因被执行人杜振明、吴碎玉未履行应支付借款人民币28000元的义务,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83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