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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裕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裕某,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周宁县浦源镇上洋村八五路**号,2014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张裕某到南海区九江镇中国工商银行九江支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是4270300020447***。后张裕某本人持有和使用该信用卡。2012年6月,张裕某的生意出现问题,资金难以周转,在此情况下,张裕某仍于同年9月17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天品茶业商行刷卡消费53000元购买茶叶及套取现金购买家具;同月26日,又在佛山市高明区粤宜胶管商行刷卡消费16700元购买材料。张裕某申请这两笔透支款作24期分期付款,后一直无力偿还。2013年1月,张裕某在南海区九江镇的生意失败,离开佛山到广州,还款金额一直低于最低还款额度。2014年5月,张裕某偿还了100元后,收到工商银行的多次催收,仍拒不还款。工商银行九江支行于同年10月17日报警。同月21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嘉加商务酒店506房抓获张裕某。截止2014年11月3日,张裕某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3022.28元,利息为27209.4元,共计110231.6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信用卡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裕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间欢代理审判员  张苑华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冰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