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05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王昌玉、王元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昌玉;王元念;李福荣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508-3号申请执行人:王昌玉,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王元念,男,195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李福荣,女,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元念、李福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元念、李福荣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利息2276906.67元(其中500000元借款从2009年10月18日起、1300000元借款从2011年3月15日起、2000000元借款从2011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4533.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200元、公告费650元、执行费40779元。但被执行人王元念、李福荣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5月21日、2014年9月11日、2014年12月25日,本院先后三次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李福荣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蓝湾俊园二期13栋(百合秀苑)1单元11层1003室房屋进行拍卖,但三次拍卖均予流拍。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李福荣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蓝湾俊园二期13栋(百合秀苑)1单元11层1003室(房屋产权证号码:市2010032184;建筑面积:96.14平方米)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