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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栾焕聚与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栾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焕聚,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栾波,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栾焕聚。被执行���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被执行人栾波。被执行人XX。原告栾焕聚与被告高密市利华工艺品厂、栾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