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继兰与李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兰,李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李继兰,女,生于1970年1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李宾,男,生于1977年3月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宋淑贤(系被告李宾之妻),女,生于1974年10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李继兰与被告李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司明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继兰、被告李宾及委托代理人宋淑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继兰诉称: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李宾从原告处购买铸件,累计欠款19369元,后被告李宾于2014年12月26日偿还原告10000元,被告尚欠936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致原告诉至法院。原告诉状中所写9639元系笔误。被告所提交的清单上的模型,除300A2模型1件、360A2模型1件、博兴瓦架模型2个、390A2模型代具2件、225B6模型1个、240B6模型1个、电夯轴承座模型4件不确定外,其余均在原告处,被告可以去取。对于残次品退货,被告将残次品拉到原告处,只要是原告所做,原告均可退钱。被告在2015年1月份给原告打电话,让原告给他再做一批电夯轮,被告说可以给现钱,原告就给被告做了,被告一直没有来拉货,造成了经济损失。原告确曾于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6日扣过被告的车。被告李宾辩称:欠9369元属实,但被告尚有模型在原告处(并提交清单一份)、尚有残次品需要退货。被告认可原告关于退货约定的陈述。原告所说的2015年1月份电夯轮这批货被告认可,怕原告扣车,所以没有去。原告曾于2014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6日扣过被告的车。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1月,被告李宾从原告处购买铸件,累计欠款19369元,后被告李宾于2014年12月26日偿还原告10000元,被告尚欠9369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致使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购货明细一份、欠条一份、及原被告陈述所证实。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李宾从原告李继兰处购买铸件,原被告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李宾欠原告货款9369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购货明细一份、欠条一份及原被告陈述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93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继兰货款93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李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司明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