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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林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龙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变更为取保候审,2014年6月2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我院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2月4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敏茹、杨伟清、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石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龙海市程溪镇白云村小田坑鹰石山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六面豆”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期间雇请陈某甲、陈某乙、何某甲、何某乙(均已判刑)在赌场望风、接送参赌人员。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林某某伙同他人在龙海市程溪镇白云村小田坑鹰石山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六面豆”赌博,从中抽头获利。期间雇请陈某甲等人(已判刑)在赌场望风、接送参赌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表、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证人郑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石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朱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林某某预缴了罚金,有悔罪表现。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林某某所在的社区愿意对被告人林某某实施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对被告人林某某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林某某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某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莉娜人民陪审员  谢黎烨人民陪审员  李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