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顾飘凤、徐昌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飘凤;徐昌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徐昌新,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流市。 委托代理人何业有,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顾飘凤,女,身份证号码450981198604024861,1986年4月2日出生,住北流市六靖镇龙湾村脚坡组4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昌新诉被告顾飘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顾飘凤的财产在价值205000元的范围内进行保全。原告徐昌新以其自有的机动车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顾飘凤的财产在价值205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 二、对原告徐昌新所有的桂K×××××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JBK22E789Y528283)及桂K×××××号小型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ZWACAGA7B6096819)进行查封。 以上保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为2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不得擅自将保全的财产转让、抵押、赠与、出租;冻结存款的,冻结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所查封的车辆可依法进行年检。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福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