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清民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文成与被执行人陈得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文成;陈得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文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得守,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文成与被执行人陈得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文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得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文成赔偿款15000元,并缴纳执行费125元。申请执行人文成与被执行人陈得守于2015年2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戚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