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肖湘陵与湘潭鸿泰宇矿也有限公司、周铁秋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湘陵,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周铁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民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肖湘陵,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申请人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石潭镇上月村上月组。法定代表人周铁球,董事长。申请人周铁球,男,195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肖湘陵、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周铁球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科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肖湘陵、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周铁球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6日经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湘潭鸿泰宇矿业有限公司欠肖湘陵4300000元整;二、还款时间为2015年3月20日前;三、利息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四、周铁球以个人和公司股权、债权、有价证券、各类政府政策性补偿款或赔偿款及其他收益等承担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欠款到期后2年;五、其他无争执。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科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 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