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董王黎与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董王黎,女,住柳州市。被执行人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李正银,男,住柳州市。关于董王黎与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银有财产,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银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正银的收入人民币1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道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