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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终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庆明与刘高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高生,王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终字第00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高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庆明。上诉人刘高生因与被上诉人王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开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向上诉人送达民事判决书同时亦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须知,书面告知其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将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上诉人签收后未能缴纳,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向其邮寄了书面缴纳通知,并再次告知逾期不交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签收后仍未能按规定期限缴纳。此后,本院又于2015年1月1日书面进行了催缴,但上诉人依旧未能缴纳。因上诉人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费义务,故应视为其放弃了上诉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高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毅代理审判员 李 虹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