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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彭玉琨诉龙香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玉琨,龙香凝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彭玉琨。被申请人龙香凝。申请人彭玉琨因与被申请人龙香凝发生交通事故,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CXY9**号汽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车牌号为冀CXY9**号事故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常玉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