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秋山诉陈宏、牛家丽、刘桂芹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山,陈宏,牛家丽,刘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李秋山,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陈宏,男,汉族,住珲春市。被告:牛家丽,女,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刘桂芹,女,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山诉被告陈宏、牛家丽、刘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