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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执恢复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郑国清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郑国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执恢复字第32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静执恢复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王健。被执行人郑国清,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生,住福建省。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与郑国清(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30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国清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XXX弄XXX号XXX-XXX层的借款抵押房产系居住用房且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暂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产均已抵押与其他债权人且因他案被查封待处,目前均无法处置变现;除上述房产外,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钱款。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四(商)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胡元伟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立艇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胡元伟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立艇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