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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得利与张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得利,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殷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张得利,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张洁,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执行张得利与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殷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张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洁于2015年2月6日前,按调解书协议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洁所有的位于安阳市龙安区住房一套,建筑面积为:北楼277.2m²,东平15m²,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郊房私字第0022xxx号的房产(该住宅无土地证)作价2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得利抵偿被执行人张洁于2006年8月6日的借款25万元及利息。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得利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得利可持有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谷秋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银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