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执异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赛娟、杨井英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赛娟,杨井英,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霸执异字第7-2号申请异议人张赛娟。申请执行人杨井英。被执行人王海涛。本院在执行杨井英申请执行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赛娟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张赛娟称,霸州法院以(2013)霸执字第953-1号执行裁定书所查封的位于霸州市阿尔卡迪亚小区32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房产证:廊房权证霸字第××号)是我的。我通过冀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王翠娟于2012年11月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7日付清房款35万,有房屋买卖合同和王翠娟的收款字据为证。现在该房我已装修完毕,准备入住。因过户不及时,被法院查封。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王翠娟与被执行人王海涛系夫妻关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4日以(2013)霸执字第95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翠娟名下的位于霸州市阿尔卡迪亚小区32号楼1单元202室房产(房产证:廊房权证霸字第××号)一套。而该房产已于2012年11月7日由异议人张赛娟购买,一直未过户。本院认为,申请异议人张赛娟有证据证明已于2012年11月7日购买了该房产,且已实际占有,所有权应属张赛娟所有。张赛娟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朱建民审判员 刘贺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洪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