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廖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151号罪犯廖涛。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吉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因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赣刑三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21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5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15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廖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廖涛减刑十一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廖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先后获得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廖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8月2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素梅审判员 郑 红审判员 赖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云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