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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钟国珑与盛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珑,盛朝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钟国珑,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成勇,重庆市荣昌县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盛朝东,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原告钟国珑与被告盛朝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珑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钟国珑负担。审判员  胡兴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