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曲执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步某喜与孙某元等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某喜,孙某元、孔某新、曲阜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曲执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步某喜被执行人:孙某元、孔某新、曲阜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审结。该案(2012)曲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曲民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孔祥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