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12-24
案件名称
王香竹、闫宝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香竹;闫宝明;宋淑华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王香竹被执行人:闫宝明被执行人:宋淑华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民三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闫宝明、宋淑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淑华名下银行存款5000元整,扣划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晨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玉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