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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479号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光明。被告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敏。被告洪光明,男,汉族,1957年1月27日出生。被告吴乌训,女,汉族,1956年1月25日出生。被告洪建城,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吴春敏,女,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李小那,女,汉族,1981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洪光明、吴乌训、洪建城、吴春敏、李小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查封、扣押被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洪光明、吴乌训、洪建城、吴春敏、李小那名下20000000元财产,案外人厦门弘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以名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X2010Y05地块的房产(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地00020348号)提供担保,同时,福建金海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厦门弘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厦门市翔安区X2010Y05地块的房产(土地房屋权证号:厦国土房证第地00020348号)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华辉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洪光明、吴乌训、洪建城、吴春敏、李小那名下财产,价值以20000000元为限。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厦门弘信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孙仲审判员王池代理审判员苏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龚妍附页:本案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