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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特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特克斯县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占海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特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马龙。被执行人马占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占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特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马占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占海支付申请执行人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款15119元,并由被执行人马占海承担执行费用126.78元,本案案款15119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特克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马占海案外自行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2013)特民初字第3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綦甲林审 判 员  张爱华代理审判员  朱 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达木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