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彭文强与重庆振华制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强,重庆振华制动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426号原告彭文强,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振华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三桥街上。法定代表人黄云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文强与被告重庆振华制动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彭文强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赵祝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