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刑减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张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刑减字第142号罪犯张军,曾用名张奇,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源县,现在大庆监狱服刑。2006年1月13日,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让刑初字第41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军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刑期自2005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6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1年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4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大庆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技术。该犯缴纳罚金1000元。该犯2012年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3年获狱政、狱侦表扬奖励各一次,2014年获狱政、狱侦表扬奖励各一次。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树民审 判 员 朱峰娟代理审判员 张 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路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