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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吉建龙与赵云敬、王玉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建龙,赵云敬,王玉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3号原告吉建龙,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赵云敬,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平乡县。被告王玉甲,男,汉族,农民,住平乡县。原告吉建龙与被告赵云敬、王玉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建龙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保全被告王玉甲名下的冀EP61**小型轿车一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建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玉甲所有停放在巨鹿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冀EP61**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