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金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农民。2015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1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6日中午,被告人金某无证酒后驾驶编号为“黄岩d01133”号二轮轻便摩托车,自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罗家汇驶往新前街道方向。中午13时许��途经黄岩区西城街道罗家汇立交桥下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案发时被告人金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金某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多次通知拒不到案,后于2015年2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呼气酒精测试记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钟兴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符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