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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秀龙与阮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陈秀龙。委托代理人:陈苗苗,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国友。案由:民间借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2月3日待裁事项:原告陈秀龙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75元,财产保全费800元,由原告陈秀龙负担。代理审判员凌伟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熊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