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陈秀龙与阮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陈秀龙。委托代理人:陈苗苗,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国友。案由:民间借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4年2月3日待裁事项:原告陈秀龙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75元,财产保全费800元,由原告陈秀龙负担。代理审判员凌伟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熊梓言